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

11

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池晓瑞

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订车款后,却遭遇汽车销售公司搬家还迟迟不予退费的尴尬遭遇,双方围绕这笔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的问题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款3000元。

据了解,2019年1月20日,王青(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定金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车辆车型为比亚迪EV535,销售指导价未定,成交价未定;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王青支付的3000元定金后向车辆生产厂家订购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交易的,王青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还在合同中手写标注了“一周内对价格不满意,订金可退”的字样。

当日,王青支付了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向王青出具了“订金收据”。不料,汽车销售公司搬离,王青未能购车。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却以3000元属于“定金”为由迟迟拒绝将这笔钱退还给王青。无奈之下,王青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交付的属于订金,要求对方退还订金款3000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定金合同”。车辆上市后王青一直没有找公司退款,公司认为王青对价格是满意的,时隔很久王青才提出要退钱,公司认为此时不应退还定金。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汽车销售定金合同》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尽管使用有“定金”字样,并明确约定了“定金”的违约责任,但其手写内容使用了“订金可退”字样,收据上也有“订金”字样,故本案中“订金”“定金”混用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现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金”“定金”混用的情况下另行向王青进行了均属“定金”的特别说明,故法院认定王青所交的3000元应为“订金”,现王青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编辑:卞立群】

军事活动不断,扎波罗热核电站成俄乌冲突新热点?

多部门:今年免征地铁出租车等运输服务增值税

作家冯唐回顾半生:我经历、我理解、我表达

第六届庐山国际爱情电影周启动 嘉宾评委阵容揭晓

美国奥克兰华埠三家商户遭暴力抢劫 玻璃门均被打破

盗版等不断涌现 “黑悟空”遭遇第八十二难怎么解?

疫情导致移民减少 德国人口十年来首降

乱占耕地 虽少必查

系统“解密”中国传统生土民居 《土生土长》《用土建造》在沪新书首发

敦煌莫高窟恢复开放首日:省外游客占比近八成

浙大回应“受资助学生晒国内外旅游照”: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篇《致谢》折射的时代之光

人民论坛:把家国情怀融入不懈奋斗

报告:2020年红色旅游经济贡献破万亿 有效赋能革命老区振兴

手持武汉“绿码”的离汉人员,在外地会被拒绝吗?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华夏经纬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