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两会·面对面)民建中央专职副主席孙东生:持续提高履职能力建设水平
【网络媒体革命老区行】走进坂里村:《歃血为盟公约》背后的故事
走进智造工厂探访“数字工匠”:20年,从手抬肩扛到机器的主人
天津首场金融创新司法听证会举行 多方协力为自贸区企业“把脉会诊”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华夏经纬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